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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34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105年度台聲字第13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08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月7 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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