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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吳秉祝律師(即巢光明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巢光明與被上訴人巢先明等間請求分割遺產
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3號),經本院選任為巢光明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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