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75,2019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錦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允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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