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75,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4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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