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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周恩慈
被 上訴 人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被 上訴 人 莊乃權
莊乃磐
莊乃顯
莊乃瑞
莊乃璇
莊乃懿
章一鳴
王俊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參 加 人 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10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
刁建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
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43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
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
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20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35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4 月
11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有卷附送
達證書足佐。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
命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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