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上,905,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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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周恩慈
被 上訴 人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被 上訴 人 莊乃權
莊乃磐
莊乃顯
莊乃瑞
莊乃璇
莊乃懿
章一鳴
王俊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參 加 人 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10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 刁建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 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43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 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 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 月20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35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4 月 11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有卷附送 達證書足佐。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 命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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