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抗,729,2019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29號
抗 告 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 107年度勞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30日生效),抗告人嗣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 108年度台聲字第58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4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4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日,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