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058,201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陳東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祥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3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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