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再審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 月21日本院裁定(105
年度台聲字第1139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