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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阮富枝吳佳樺吳陳鐶顧立雄林志剛翁昭蓉…黑手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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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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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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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667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7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之事實,復未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函可憑。
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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