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126,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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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洪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483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愛基律師(事務所:新北市○○區○○路 0段00號11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48號)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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