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372,2019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康煒宗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林威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康美玲等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上訴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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