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375,2019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邱政勳律師(即上訴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于桂開與被上訴人黃宗正間請求返還遺贈物
上訴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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