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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
第5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9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7年9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同年10月29日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108年4月18日始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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