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耀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淑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