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黃昭仁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徐敏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2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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