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愛珠等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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