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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
展售資格存在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月1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台聲字第96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8年9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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