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479,2019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劉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533 號),提起抗告,並聲請法官迴避,就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107年度重上字第533 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伊前經本院鄭玉山、沈方維、劉福來、林大洋、盧彥如、林麗玲及其合議庭等法官作出枉法裁判,該前案事實與本案事實相同,為避免遭該等法官報復,爰聲請上開法官迴避云云。

查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事件,尚未據本院分案,該事件是否分由上開法官承辦審理,猶屬未知,自無迴避可言。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