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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劉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533 號),提起抗告,並聲請法官迴避,就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107年度重上字第533 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伊前經本院鄭玉山、沈方維、劉福來、林大洋、盧彥如、林麗玲及其合議庭等法官作出枉法裁判,該前案事實與本案事實相同,為避免遭該等法官報復,爰聲請上開法官迴避云云。
查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事件,尚未據本院分案,該事件是否分由上開法官承辦審理,猶屬未知,自無迴避可言。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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