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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90號
聲 請 人 羅千芯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柏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26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278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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