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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
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
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970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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