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1502,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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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再

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裁定(104 年度台聲字
第14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強制執行法所準用。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407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1105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5日生送達之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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