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楨宗(原名黃少宗)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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