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269,2019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紘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欣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工業局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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