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60,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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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 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5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 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 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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