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77,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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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楊壹棆
之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敏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
第7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84號駁回其再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
前經本院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又本院89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定關於再抗告部分,因法律已修正,不再供參考(本院94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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