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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林粮壹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返還代金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並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
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
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
2 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
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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