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88,20190327,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莊金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炳南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9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