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96,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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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96號
聲請人 朱淑瑩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建宏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
第216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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