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96號
聲請人 朱淑瑩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建宏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
第216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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