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8,台聲,398,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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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馬維敏
許麗美
陳威廷
被 上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郭明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 5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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