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1785,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蔡菊棗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榮民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3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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