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趙素卿即加賀精品行
聯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上 訴 人 冶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柏宗
上 訴 人 詹壹竹
育丞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李明桂
上 訴 人 沅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上 九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蔡坤旺律師
李怡萱律師
黃書妤律師
被 上訴 人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法 定代理 人 Jerome Dandrieux
訴 訟代理 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 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命其不得將『百褶設計』使用於行李箱商品、將該行李箱商品予以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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