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
被 上訴 人 徐英娟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林戊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主筆)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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