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上,1960,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
上 訴 人 陳義發
被 上訴 人 陳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2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8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該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9年1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080 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7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