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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06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30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3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人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20 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
嗣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016 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13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預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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