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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
效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裁
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22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22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僅能證明聲請人當年度所得申報情形暨其無房地產登記資料,然尚不足釋明無資力支出聲請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法無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其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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