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1776,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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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詩鈞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國抗字第14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該院109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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