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魏浽葶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5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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