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上列聲請人因與太星電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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