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9,台聲,1784,2020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FUTURE ACE INC. 等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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