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92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