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坤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淑珍間請求離婚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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