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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
款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107年
度台聲字第13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37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06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於同年8月8日發生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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