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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35號
聲 請 人 莫君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蘭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328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賴郁樺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蘭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28 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賴郁樺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
本件聲請人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再聲請本院准許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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