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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91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7 日本院裁
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7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30日送達與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聲請人雖補繳裁判費,惟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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