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聲,3310,2022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10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同上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同上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同上
聲 請 人 袁靜如 同上
謝諒獲 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抗字第914 號),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一○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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