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上,1405,2023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子巖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查本院上開判決,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所為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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