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上,3185,2023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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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185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張道初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羅明通律師
蕭鈺豈律師
邱錞榆律師
參 加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邱于芸為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邱于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兩造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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