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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
再 抗告 人 姜榮昇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11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
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6號裁定(下稱第96 號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其對第96號裁定關於命其補繳調解裁判費部分之抗告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該部分之抗告,依上說明,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該部分不得提起再抗告。
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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