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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086號
抗 告 人 林安裕
上列抗告人因與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
其嗣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189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0 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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