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10,台簡聲,59,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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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彭政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東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救字第141 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救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其提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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